原标题:行贿780万元干股 欧阳天生一审判12年
《卷入“新疆第一贪”案 佛商欧阳天生折戟伊宁》追踪
南都讯 “被告人欧阳天生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780万元。”10月8日,由新疆伊宁市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送到了当地看守所。对于这个结果,刚会见完欧阳天生的朱孝顶律师出乎意料。日前,他们已递交了上诉状,坚持认为应宣告无罪。
作为欧陶科技的原董事长,欧阳天生自2008年开始来到伊宁投资,并运作中亚国际陶瓷城和伊宁火车站片区商业地产等项目。因卷入原伊宁市委书记焦宝华的贪腐案,在焦案落槌(因受贿、滥用职权被判死缓)后不久,他也被羁押。今年7月16日,南都曾独家报道该案,描述欧阳天生从“荣誉市民”到阶下囚的境遇。
判决指出,在低价拿地并办下部分用地手续后,为感谢焦宝华的帮助,欧阳天生先后两次以名下两家公司的干股向其行贿,价值780万元,且约定待焦退休后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曾数次易其罪 终因行贿入罪
去年12月18日,伊宁警方以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将欧阳天生刑拘。
据了解,案发前,欧阳天生在伊宁投资成立的多家以新欧为名的企业刚步入正轨。2010年初在欧陶十周年庆典上,欧阳天生还曾总结说,公司已形成化工、艺术建材、文化传媒、商业地产等四大板块。从广东的佛山到江西的景德镇,又到新疆的伊宁,欧陶的一系列动作受到业界瞩目。
根据相关法律文书,南都记者发现,从羁押到提起公诉,当地办案机关曾数易其罪:譬如挪用特定款物罪,是因一笔500万元的“专项创业扶持资金”,后因有借款协议而作罢;又如涉嫌虚假出资罪,则因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开发区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以货币方式出资的6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3%的股权,转让给股东欧陶,但事后证明转让已生效,且已经工商确认;至于职务侵占罪,则指称欧阳天生为其妻儿在公司报销了12多万元的差旅费等。不过,到正式公诉,检方指控已仅有挪用资金及行贿两项罪名。
在此番的一审判决中,伊宁法院最终只认定欧阳天生构成行贿罪,并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挪用资金罪不能成立。
多次传将释放 承诺不再上访
在焦宝华判决后的2012年6月,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及其投资公司向新欧公司分别下达了《终止履行项目投资协议的通知》、《终止履行土地转让协议的通知》,理由是,相关协议是因焦宝华违规操作,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因此,已开发、建设的土地将要按商业地价22.5万元/亩,住宅地价40万元/亩缴纳土地出让金,未开发的182亩将被收回。
在项目协议被终止的同时,依据新疆区纪委对焦宝华案的处理意见,对其所收受股权及其收益“应予以收缴”,伊犁监察局向伊宁市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新欧公司银行存款380万元被冻结。
对此,欧阳天生不服,提起多起诉讼,甚至通过行政复议,官司打到了国务院监察部。相关知情人称,尽管并无结果,但也给当地造成了一些压力。“去年春节前、今年元宵前、五一前、中秋前,都曾传要释放欧阳天生。”朱孝顶说,有办案人员曾有承诺,只要放弃土地就没事。这意味着,除已办手续、已建场馆的土地外,剩下的100多亩土地必须退出。
在看守所中的欧阳天生,在今年元宵节前的2月22日,也因此向伊宁市公安局及专案组提交了一份手写的意见,承诺一旦被释放将不再上访。另据了解,10月12日,欧阳天生在上诉前又手写了一份《关于我被逼供和诱供的情况反映》,并也将呈送给二审法院予以审查。
[业界影响]
陶瓷业界叹可惜“安全感”如何把握?
欧阳天生因行贿罪被判12年,消息传到佛山陶瓷界,不少人还是感到意外和惋惜。“之前我获得的消息是说判7年,没想到判这么重,他今年45岁,不减刑出来都快60岁了。”一位早年跟随欧阳天生创业的人士对南都记者说,无论怎样,欧阳天生去新疆伊犁客观上带去了广东的商业理念和房地产开发经验。
记者发现,陶瓷业内对欧阳天生获罪出言都显得相当谨慎。一位陶瓷界资深人士罗先生表示,欧阳天生从做色釉料、再到创办行业报纸网络、投资房地产,都能看到其本人善于跨界运营、整合资源、“胆子大”的商人潜质。“当年他从江西来佛山创业,连睡的地方都没有,身上只带了20多块钱,寄居在同学家,但是他人非常聪明,只要有商业机会,他都能很快抓住,敢于冒险,欧陶科技后来的营业额都到了2亿多。”罗先生对其人商业才能表示非常地惋惜。
但也有陶瓷品牌老板表示:“赚钱赚到监狱去真不值得。”由此引发业内人士对企业家安全感的讨论。“你说在中国要想很快把企业做大,不和政府走得近能行吗?靠得近万一官员倒台,很可能就被牵连。在中国做生意企业家很难有安全感。”罗先生说,此前佛山有很多企业双转移到云浮、清远,有的地方官员许诺了地价等优惠,但等到官员升迁或落马,新官又收回优惠政策,使企业家投资泡汤。这几年佛山陶瓷行业很多老板都涌向房地产,之所以只在本地和周边拿地,也是怕到外地“政商关系”难以保持稳定。
据了解,目前欧阳天生所创办的欧陶科技有限公司、陶瓷信息报社仍在正常运转。不过,因投资伊犁房地产所牵涉的资金是否影响这两家公司运作仍难估量。
焦点
为何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据伊宁检察院相关起诉书,2010年6月13日至7月2日,欧阳天生指使财务人员挪用本单位300万元人民币,出借给个人控股的伊犁新欧房地产有限公司用作该公司支付工程款。对此,欧阳天生及其辩护人提出这些都是正常的民事关系,不能认定为犯罪。
经审理,法院认为,“欧阳天生作为伊犁新欧中亚商贸有限公司的董事、法定代表人,该行为,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应是公司和法人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是否有谋取不正当利益?
这是作为行贿罪的一项重要条件。辩护律师认为,欧阳天生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取得的伊宁市火车站片区土地价格与其他开发商在该地段取得的土地价格一致。
法院判决称,欧阳天生在时任伊宁市委书记焦宝华的帮助下,低价取得伊宁市火车站片区10号地(297亩),并在未缴纳土地费用的前提下,能够先期动工进行开发及办理100亩土地手续,属于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故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为何构成行贿罪?
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干股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没有证据证实股权发生了实际转让,被告人不构成行贿。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向焦宝华行贿干股时,因焦宝华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便实名持有该股份,在合适的时机来临时将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对此双方已达成了一致,其行贿的行为已全部完成,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干股未办理登记及分红,其行为不构成行贿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是否存在非法证据?
辩护人提出,指控欧阳天生的证据均属非法证据,都系从焦宝华案件材料中直接复印而来,违反了刑诉法相关规定,应予以排除。另外,在开庭前,他们曾以书面形式向法院递交《请求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通知本案最关键、最核心的证人焦宝华出庭作证未获准,法院也未以“视频凭证”等方式查证,采信了焦宝华的单方陈述“欧阳天生口头答应给我干股”作为定案证据。
对此,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不存在非法证据。辩护人的意见,不能采纳。
“目前项目开工日期迫近,为了更好地完成政府项目,不给员工、商户、业主带来损失,不为政府带来麻烦,我希望遵循2013年1月26日的承诺解决问题,本人同时也承诺出去以后积极配合,将公司的项目做好,不上访,不接受媒体采访,维护好伊犁的招商引资形象。”——— 欧阳天生向伊宁市公安局提交的手写意见
(作者:邵铭 李文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