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年起,随处倾倒、焚烧垃圾将面临罚款,最高可罚200元。10月20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宣讲电视电话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尹景辉、李满堂,以及相关部门、镇街负责人收看收听了宣讲会。
据了解,《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5年9月25日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会议指出,《条例》是根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针对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出来的一部具有广东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对于规范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提高社会的文明意识,改善群众的生活环境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记者从宣讲会获悉,《条例》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纳入法制范畴,并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完善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强化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明确经费保障,加强监督管理。
其中,《条例》规定,城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并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垃圾。如果“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装修垃圾、废弃大件家具不能随便乱“扔”了。《条例》十五条规定,居民家庭装修废弃物和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不得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而如果违反该条,将面临2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