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于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周庄山水文园精装修房屋不合格,房主张女士拒绝收房,并将开发商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修复,并赔偿损失。北京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装修未达到相应标准,判决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张女士在上诉时认为,2007年10月10日,其与山水文园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中约定,开发商于2008年7月30日前向张女士交付所购房屋。后在办理涉案房屋交接过程中,张女士发现房屋存在多处大理石开裂以及其他装修问题,未实际收房,同时要求被告进行修复。因对被告的修复一直不满意,张女士最终诉至法院,要求进行修复并达到入住的标准,赔偿损失42万余元。
而山水文园开发公司则表示,同意对有问题的大理石进行修复,但不同意赔偿损失。其认为,张女士没有入住房屋是自己的原因造成的,被告交付的房屋已经达到了合同约定的标准。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在该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原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中心对涉案房屋室内大理石的质量问题及存在质量问题大理石的工程量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粘结和修补后影响装饰效果的部分大理石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最终,北京朝阳法院认为,被告未按照国家标准对涉案房屋大理石进行修复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大理石进行修复,符合合同约定,对此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在因修复房屋给原告带来损失的情况下,被告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未对存在问题的大理石及时进行修复的确影响了原告对该房屋的实际使用,基于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应予支持。故判决对涉案房屋存在问题的大理石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进行修复,并赔偿张女士166010.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