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佛山逐步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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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日起,《佛山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全市五区正逐步实施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试点期间实行优惠价格政策。

  主要污染物及适用范围

  根据《办法》)规定,本次纳入排放总量控制的有四项主要污染物,分别是: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办法》适用于佛山全市五区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不过,顺德区单独试点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按顺德区相关规定实施,不在《办法》规定范围内。

  涉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单位包括:

  1、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和工业排污单位;

  2、纳入年度环境统计的现有工业排污单位,包括工业集中废水治理设施和集中供热设施;

  据了解,排污单位指企事业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试点范围以外的其他污染单位将逐步纳入排污权有偿使用的交易试点。此外,单次二氧化硫交易量超过100吨的排污单位可纳入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其余的则在市内开展,由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排污指标的核定和分配

  排污指标核定技术规范将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排污指标核定技术规范,对试点排污单位排污指标进行核定和分配。

  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主要采取竞价交易、协商转让、定向出让等方式。交易统一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交易不收取任何费用。其中,排污权交易主体为出让方、转让方和受让方。简单地来说,出让方是指拥有排污权储备的政府,转让方是指拥有可转让排污指标的排污单位,受让方是指)需增加排污指标的排污单位。

  排污权交易有网上竞价、协商交易、定向出让三种形式。

  1、网上竞价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通过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方网站进行挂牌交易、电子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分轮连续报价,确定每轮报价最高者为受让方。

  2、协商交易

  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价格的交易方式。

  3、定向出让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向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受让方,以固定价格出让政府储备排污权的交易方式。具体包括:

  (1)按环评批复总量指标,一次新增排污权指标化学需氧量≤5吨、氨氮≤0.5吨、二氧化硫≤5吨、氮氧化物≤10吨的排污单位(单个指标满足条件仅代表本指标可定向,非全部);

  (2)取代周边工业锅炉、窑炉且具有减排效益的集中供热设施;

  (3)对周边工业废水实施深化治理且具有减排效益的工业集中废水治理设施;

  (4)经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政府扶持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民生保障工程等。

  排污权租赁

  试点期间实行排污权租赁,排污权租赁行为视作排污单位之间进行排污权交易的特殊形式。租赁期最长为1年,仅限租赁行为的当年度使用。租赁价格由承租双方确定协商确定,不受交易指导价格限制。

  如有以下情况,不得进行排污权租赁:

  1、排污权租赁仅限于排污单位与排污单位之间,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已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或排放浓度限值的,或未完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达的限期治理要求的;

  2、政府储备不参与排污权租赁,排污权租赁不得跨区进行;

  3、属限制发展类行业不得跨行业进行排污权租赁;

  4、无偿取得的排污权,不得租赁。

  价格政策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的价格政策和标准,佛山市排污权交易价格实行最低限价管理,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氮氧化物和氨氮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初始价格分别为1600元/年·吨、3000元/年·吨、1800元/年·吨和4000元/年·吨,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按5年一次性征收,其有效期为全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后次年起顺延5年。

  因此,目前佛山市排污权的网上竞价交易起始价为:化学需氧量15000元/吨、氨氮20000元/吨、二氧化硫8000元/吨、氮氧化物9000元/吨。定向出让价、政府回购价按网上竞价交易起始价格执行,排污单位与排污单位之间的协商转让不受价格限制。

  优惠政策

  1、实行有偿使用或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指标的排污单位,在完成减排任务或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的前提下,通过自主减排措施而产生的富余排污指标,可以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转让、申请政府回购或留存自身发展;因完成减排任务或履行其他法定义务而产生的富余指标,统一由政府回购予以经济补偿,政府回购的排污指标纳入政府储备。

  2、无偿获得排污指标的排污单位,无论是自主减排还是履行法定义务减排,其排污指标均由政府无偿回收,回收的排污指标纳入政府储备。

  另据佛山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排污权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但试点期间逐步推行,现有排污单位可按照自愿原则,在缴纳初始有偿使用费后获得初始排污权,对自愿参与初始有偿使用的排污单位实行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将由市价格、财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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