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 | 保证金退还引争议,禅城陶协维权站协调和解追回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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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6日,佛山市禅城区陶瓷行业协会消费维权服务站收到一位消费者发来的9635.91元的银行到账截图,标志着佛山市禅城区陶瓷行业协会消费维权服务站又一次促成消费者和商户的消费维权和解,有了圆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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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简介:

  6月初,佛山市禅城区陶瓷行业协会消费维权服务站收到一宗消费维权投诉,根据消费者投诉反映,该消费者5月中旬在佛山某陶瓷公司办理销售合同和装修设计两项保证金退还手续。消费者已完成提交全部所需文件,但商户以全部保证金金额转为冲抵货款为由,迟迟没有退回保证金。消费者表示,店铺已关停。要求全部退回两项保证金金额。消费者与商户无法达成共识。于是,消费者求助佛山市禅城区陶瓷行业协会消费维权服务站对此事予以帮助处理,要求该企业退回两项保证金金额。

  处理过程及结果:

  佛山市禅城区陶瓷行业协会消费维权服务站接到投诉后,立即与消费者联络了解投诉相关情况,获取相关依据、对话截图等;同时,与商户进行沟通协调提出调解方案。经过多次沟通,在维权服务站的协调下,商户与消费者双方达成一致共识,实现和解。最终,商户向消费者退回两项保证金金额9635.91元。

  6月16日,消费者收到该公司退回的退款全部款项9635.91元后,向佛山市禅城区陶瓷行业协会消费维权服务站工作人员表示了衷心地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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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佛山市禅城区陶瓷行业协会消费维权服务站在此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不懂之处可要求经营者解释清楚。与此同时,经营者也要遵守法律法规,做一名诚信、合法的经营者。

 

 

(来源:佛山市禅城区陶瓷行业协会,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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