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发布2011年经典案例,14篇案例中以杜兰库、刘乃华夫妻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最为引人注目。二人因犯内幕交易罪和泄露内幕信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和三年,均被处罚金人民币425万元。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对此案作出了公开宣判。
记者了解到,2009年3月6日,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以下简称十四所)为实施民品产业化发展,接手了高淳陶瓷公司部分股权,使该所成为高淳陶瓷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等。4月21日高淳陶瓷股票因重组而停牌,后于5月22日复牌。
十四所收购重组高淳陶瓷公司股权事项属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电集团)重大对外投资项目。杜兰库作为该集团总会计师,全程参与了十四所并购、重组项目的审核工作。就在3月23日晚,杜兰库在工作中获悉了借壳公司的总股本、股权结构等情况。于4月1日将此述信息秘密告知其妻刘乃华,双方合谋调集资金购买高淳陶瓷股票。
从 4月2日至20日,杜兰库和刘乃华分别通过个人股票交易账户及亲属股票交易账户买入高淳陶瓷股票。其中杜兰库单独买入223000股,与刘乃华共同操作买入137100股,后均在高淳陶瓷股票复牌后卖出,非法获利421万余元。
同年4月初,刘乃华又将秘密信息告知三名亲属,此后三名亲属共计买入高淳陶瓷股票784641股,非法获利1200万余元。
中国证监会调查后认定,十四所并购、重组高淳陶瓷公司借壳上市的预案在公开前属内幕信息。杜兰库因职务关系知悉该内幕信息,属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法院认为,杜兰库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刘乃华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两人的犯罪行为均属情节特别严重。
法院就此案的特殊性分析认为,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发展,证券市场交易日益活跃,与此同时,各种概念炒作也大行其道,真假难辨,绩优股和垃圾股的价值背离,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扭曲,“股票暴发户”层出不穷。这些现象的背后,不仅隐藏着利益输送、股价操纵,还有被广大中小股民深恶痛绝的内幕交易。
为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防止内幕交易类犯罪活动的发生,法院建议要深化警示教育和宣传工作,杜绝无知犯罪和侥幸心理,持续开展国家工作人员金融和法律知识的普及活动,同时提高人民群众参与打击内幕交易行为的积极性,培育对内幕交易行为“零容忍”的社会氛围。
要研究制订国家工作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管理办法,完善措施、明确责任,进一步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保守秘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同时针对国有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极易产生内幕交易的特点,各业务主管部门应督促市、县政府和相关机构,加强国有上市企业并购重组及审批环节的内部管理和制约监督,压缩决策链条,缩短审批时间,完善保密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机制,建立证券知情人员登记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