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入住房屋后发现卫生间、客厅墙体渗水、墙皮脱落,遂将装修公司告上法庭,由于原被告双方都未要求鉴定,日前,红桥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为原告房屋进行维修,并补偿原告一定的经济损失。
2011年夏天,市民李某为装修房屋找到一家装修公司,签订半包形式合同,约定工程期限2个月,工程造价为1万元。完工后,装修公司没有及时通知李某验收,后李某入住该房,与装修公司也未办理工程验收手续,未结清工程尾款500元。李某发现室内卫生间,客厅墙体有水渍、墙皮已见脱落,经协商未果,李某将装修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万元,对工程返工修理。
被告装修公司辩称,原告房屋出现问题是因原告自购的八字阀漏水造成的,与装修工程无关,原告已经入住,根据合同视为验收,要求驳回原告诉请。庭审中,原、被告一致认为,致使墙皮脱落原因系八角阀所致,八角阀系原告购买,被告负责安装。原告同时认为地砖和墙体缝隙大,没做充填防水处理,对此被告未认可。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该装修工程竣工后至原告入住前的一个多月时间,被告未通知原告验收,原告在未验收情况下入住,对此双方均有过错,双方应负担各自的过错责任。关于原告请求对墙皮脱落要求被告维修一节,对墙皮脱落系八角阀质量问题,还是被告安装问题,双方均未主张鉴定,无法认定。对导致墙皮脱落另一原因即被告装修时墙体缝隙大,未做充填防水处理。双方均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对该原因亦难下结论。
墙皮脱落是不争事实,合同约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渗漏工程保修期限为五年。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装修的房屋墙皮脱落进行修理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庭审中原告以渗漏到邻居家,邻居找原告赔偿为由索赔1万元损失,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支持该赔偿数额。由于装修成果确实存在墙皮脱落的质量问题,在双方未要求鉴定的情况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适当补偿原告一定损失为宜。对于原告尚欠被告500元工程款,由于被告并未反诉主张权利,不予分析。
综上,一审判决,被告装修公司为原告房屋墙皮脱落、地面连接处裂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被告自行担负;被告装修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