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税【2013】5号文 4月1日后仍按3%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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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财政部门获悉,根据即将印发的鲁财税【2013】5号文,4月1日后,山东暂仍按照3%征收契税。

  日前,山东省政府发布《关于修改〈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的决定》,将契税税率由此前的3%,调整为浮动的3%至5%,“契税适用的具体税率由省财政部门会同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该决定自4月1日起施行。

  契税税率是否上调,直接关系到百姓购房是否需要多缴税。连日来,出于对房产交易契税税率上调后要多缴税的担心,我市不少已建成交付但尚未办理房产涉税、涉证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迅速组织业主到房管、税务部门办理相关业务。加上此前出台的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能核实房屋原值的,要依法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导致二手房买卖双方为避税突击办理房产交易涉税、涉证手续。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上述两种因素叠加,导致近期到市房产大厦开具限购证明、办理网签过户、缴税等业务的群众成倍增加,房产交易大厅不堪重负,不得不采取限量发号措施,控制相关业务受理数量。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个人购买住房实行差别化税率。根据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按1%的优惠税率征收契税;90至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按3%的税率减半征税,即实际税率为1.5%。对普通住房的定义,要求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3个条件。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商铺、办公写字楼、商务公寓等),则按照3%的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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