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无房户、廉租房住户、公共租赁房住户可支取公积金交物业管理费,昨日,记者从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目前有所调整。
公积金中心归集管理科工作人员说,此次调整放宽了提取范围和条件,注重向困难家庭、低收入群体倾斜。
具体调整包括:现行的购房、节能减排住房墙体保温改造项目、职工无房通过市场租赁廉租或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自住、职工因无住房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用于自住且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范围的职工可提取公积金交物业管理费。
把棚户区改造项目,征迁安置补偿项目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纳入到住房公积金支持范围,并可支取住房公积金。
非住房性消费也可支取住房公积金,包括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出境定居、职工被判处刑罚等情形。
如果缴存人子女考取大专院校,因家庭生活困难无力缴纳学费,只需要单位出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乌鲁木齐市最低工资标准证明、提取人与子女关系证明(户口簿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证明)、院校录取通知书、学费缴纳通知单,就可以提取名下公积金。
同时,缴存人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患有相关规定列举的大病,如医疗保险不足以支付治疗费用等都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陈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