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晰房地产开发项目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产权归属及登记要求,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市国土房管局近日印发了《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权登记管理规定》。
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三类
规定明晰了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并就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归属和登记要求作出细化规定;对移交给归口管理部门的配套设施的产权登记行为进行规范,允许归口管理部门单方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
规定从多个方面对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权登记进行了规定。根据公共服务设施的权利主体和运行特征,将其划分为三类,即业主共有的设施、移交给归口管理部门的配套设施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确定的用途组织经营的配套设施,并在附表中予以明确,确保了业主的知情权。
规定同时根据《房产测量规范》列举了纳入分摊和不纳入分摊的业主共有设施,明晰了目前房地产权证所记载的内容。
接收单位可单方办确权
规定明确,今后公共用房并不一定都纳入分摊面积。比如,建筑区划内为多幢楼房服务的消防控制室、智能控制室和管理用房等公共用房则不纳入分摊面积。
规定明确了移交的公共服务设施与开发项目同步登记,避免出现开发企业对公共服务设施怠于登记的情形。如开发企业不配合接收单位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可由接收单位单方申请办理,能有效解决历史遗留的学校、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无法办理房地产登记的问题。
部分公共用房纳入分摊
纳入分摊面积:一般包括公共门厅、走廊、楼梯间、供(变)电设备间、供水设备(水箱间、水泵房)等基础设施以及为整幢楼房服务的消防控制室、智能控制室和管理用房等公共用房。
不纳入分摊面积:一般包括建筑物内的架空层、没有使用功能的建筑空间、建筑区划内为多幢楼房服务的消防控制室、智能控制室和管理用房等公共用房、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场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