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试水时家中被楼顶流下的暖气污水淹泡,马女士无奈将楼上邻居苏先生、物业公司及供暖公司诉至昌平法院沙河法庭,要求三方共同赔偿3万多元。记者昨日获悉,沙河法庭审结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苏先生赔偿马女士4000多元,供暖公司赔1.6万多元。
据了解,2011年11月3日,昌平区沙河马女士所住的小区发出通知,称该小区将于11月6日暖气试水,并望业主6日务必家中留人。“没想到11月6日没试水,第二天却来了水。”马女士反映,11月7日,苏先生家的暖气管道漏水,污水顺着厨房内的暖气管道渗流到自己家,将家里给淹了,墙体脱皮,家具沙发胀裂受潮发霉。
马女士认为是楼上邻居没做好防水才淹了自己家,物业公司、供暖公司通知11月6日试水,当天没试却在次日试水也应负责,三方应赔自家损失3万多元。
被告苏先生辩称,物业公司通知11月6日试水却在11月7日才试水,当时家里没人,暖气漏水才导致淹了楼下;物业公司则称供暖公司11月7日加压试水,物业公司不知情,没有过错也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供暖公司称,当时通知是11月6日试水,7日开始泵运行,业主苏先生家的暖气接口处冒水,公司获知后立即关闭了阀门。暖气试水期间发生漏水是正常的,故不应由供暖公司负责。
应马女士申请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室内因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评估,评估损失为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苏先生家暖气漏水致楼下马女士家被淹,因苏先生对漏水原因不申请鉴定,其称漏水和自己无关的理由不成立;供暖公司称其在11月6日、7日都试水了,其通知时间与试水时间不符,导致用户无法有效防范;物业公司因其未收到关于11月7日继续试水的通知,本身没错,不应担责。故沙河法庭判决供暖公司和苏先生按照80%、20%的比例分别赔偿马女士家损失1.6万和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