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异化现象愈演愈烈 公众质疑引发信任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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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驰名商标之惑

  自2002年唐山惠达陶瓷成为中国建筑卫生陶瓷行业首个“中国驰名商标”后,十年间,行业的“中国驰名商标”已经从无飙升到了现在的不少于50件。

  陶瓷行业“中国驰名商标”的爆发式增长几乎是从2010年开始的。2010年新增6件,2011年新增9件,到了2012年仅上半年就已新增了12件,而在此前的2002年2009年,陶瓷行业的“中国驰名商标”每年仅在以不超过4件的速度缓慢增长。

  在一位行业人士看来,导致“中国驰名商标”在2010年后猛增的一大直接原因是,“中国名牌产品”的停止评选让众多陶瓷企业只能将关注重点放在“中国驰名商标”的角逐上。2010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标志使用问题的通知》,标志着“中国名牌产品”陆续开始走入历史。

  此外,陶瓷品牌本身的影响力经不断扩大后逐渐进入到终端市场。“从陶瓷行业目前的品牌现象来看,愈发成熟和丰富的品牌终端推广模式,让陶瓷行业的品牌也越来越多的被广大普通消费者所熟知。”上述行业人士评论道。

  不过,“大跃进”的隐忧下,争议不绝。

  数量庞大的“中国驰名商标”占据了电视、报刊和网络媒体的显著位置,却频频曝出“质量门”。近几年,三鹿、蒙牛、伊利、双汇等顶着驰名商标光环的品牌相继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社会公众反应强烈。

  在2013年6月26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二审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中的一些修改条款,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其中“拟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条款,更是引发媒体热议。

  针对目前愈演愈烈的驰名商标异化现象,国内商标法专家、原中华商标协会委员会主任董葆霖认为,新的《商标法》修改中必须要“正本清源”,还原其本来的面目,避免成为破坏市场公平、公正秩序的恶法。

  2013年6月26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二审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条款规定,拟禁止将“中国驰名商标”用于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一些陶企负责人向本报记者表示,该法案一旦实施,他们将严格遵守,不再将“中国驰名商标”用于广告宣传。

  “驰名”的诱惑

  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政府最高会奖励多少钱?

  沈阳市在2007年给出的答案是500万元。据沈阳晚报报道,2007年沈阳市政府奖励沈阳乃至辽宁首家农产品加工“获驰”企业——辽宁禾丰牧业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这在当时被媒体盛赞为“表明了沈阳市委、市政府实施‘名牌兴市’战略的决心和信心。”

  公开资料显示,截止2006年底,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为900余件,福建等经济强省一个市就拥有中国驰名商标40多件,而作为副省级城市,沈阳的中国驰名商标仅占了不到1/100,在驰名商标十分稀缺的年份里,政府鼓励企业获驰具有强烈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随着驰名商标数量的增加,政府的奖励金额也在相应减少。2009年,沈发布《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争创驰(著)名商标的实施意见》规定,从今年开始一直到2012年,只要是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企业,都将获奖300万元。

  事实上,对于“中国驰名商标”的追逐,沈阳市仅为千百个中国城市“施行商标战略”的一个典型缩影。记者了解到,地方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奖励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在中国具有普遍性和广 在很多地方,政府将辖区内企业获得驰名商标视为政绩,郑重其事地进行表彰,出手阔绰地给予奖励。一般而言,各地政府都会奖励10万元、50万元、70万元或100万元不等的奖励。例如,早些年广东省政府就下文规定,对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每项(件)给予100万元奖励。

  此外,消费者也往往在心里把“驰名商标”等同于“质量上乘”,把选择的天平偏向驰名商标产品。政府的重视、市场的竞争、消费者的青睐,让众多企业费尽心机争评驰名商标。

  一位要求匿名的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一些企业要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为了获取政府的高额奖励;二是通过认定驰名商标,使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在市场上具有更强的竞争力和知名度。

  在陶瓷行业,“中国驰名商标”是一把开拓市场的利器,能擢升企业的美誉和利润,对于企业招商和产品在终端市场的销售业绩具有极其显著的拉动作用。

  在国内一些城市,消费者对已获取“中国驰名商标”的陶瓷品牌的认可度远高于未获取品牌。佛山某知名陶瓷品牌包头总代理邬宏伟去年9月对记者表示,在包头,一些消费者选购品牌瓷砖时,首先会看这些品牌获得了哪些荣誉,“是否为佛山一线知名品牌,是否为中国驰名商标”都会被部分消费者列为选购瓷砖产品的参考和依据。

  “有一次,一位顾客来店里买砖,转了一圈后对我们产品的品质和展示风格都十分满意,但之后在店里的墙面上没有看到‘中国驰名商标’的荣誉,担心我们售后服务和品质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犹豫不决。”当时该陶瓷品牌被国家工商行政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不久,荣誉证书未及时制作并展示在专卖店前台。

  为了挽留对方,后来邬宏伟解释了半天,还登陆了品牌的官方网站和国家工商行政总局的网站,把中国驰名商标的证书找出来展示给对方看。

  对于一般的企业而言,拿下“中国驰名商标”后,企业可获得一些特别的竞争优势,产品的品牌附加值和售价均可获得相应提升,为企业带来的是一笔不小的收益。另外,有的地方政府靠中国驰名商标的数量来显示城市的实力,以土地审批、低息贷款、降低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来引导企业创建中国驰名商标。  

  捷径和造假

  正因为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后有着诸多便利和优势,为了请一尊“驰名商标”,为了取得这一特别的竞争优势,企业“争创”的积极性异乎寻常,甚至不惜造假案、说假话、动用各种资源。

  我国自1985年3月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后,正式开始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目前,我国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可分为工商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两种。前者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后一种方式自2001年开始实行。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对比之下,行政认定成本高、费时长,且程序复杂;而司法认定只需要上法院打个官司,只要裁判文书上载有“驰名商标”字样,即获得了认定,成本低、周期短。一些企业为了“一夜成名”,不惜钻空子打假官司,一些法官、律师也开始和企业沆瀣一气。甚至在一些司法监管薄弱地区,还形成了一个由企业、中介、律师、法院组成的各取所需的畸形产业链。

光明日报报道,2012年7月,曾经的“全国模范法官”、郑州市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副庭长李晓昱,因在多起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中收受贿赂,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庭长许正福,曾在一年间炮制出6个“驰名商标”,于2009年底获刑12年。

  2009年12月,中国青年报一篇题为《重奖诱惑下的驰名商标假案》在国内引发舆论强烈反响。报道披露了国内一些城市司法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诸多猫腻。辽宁省多个中级法院的法官因涉嫌与当事人串通,制造通过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假案而被抓,接受调查。

  报道指出,在法院作出判决的案件中,大多数都认定了原告的商标是“驰名商标”。但这些案件从原告起诉的时间到法院作出判决的时间通常不到半年,短的只有两个多月。而企业若要通过工商部门认定驰名商标,往往需要一到两年。相比之下,司法认定成了获得“驰名商标”称号的一条“捷径”。

  另有媒体披露:一些企业通过商标代理中介机构,在外省找“托儿”,以“托儿”的名义注册与上述企业商标名称“重名”的计算机网络域名,并给企业发传真要求高价出售。企业便以此为由向“托儿”所在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在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即“托儿”)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同时,认定企业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爆发式增长

  事实上,驰名商标在法律上本不是一种“荣誉”,但中文语境里的“驰名商标”却实实在在地拥有可观的市场利益,以至于在不少地方,政府将本地获得“驰名商标”的数量视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在政绩与利益的合谋之下,企业创立“驰名商标”的积极性被最大限度开发出来。

  中国义乌网显示,义乌市在2008年前3个月认定的23件驰名商标中,有21件都是通过外省的法院作出的司法认定。而温州鞋业更是在2007年的前7个月里通过司法认证共获得驰名商标15件。

  一些地方出现的驰名商标数量激增的现象,也让政府感到意外。

  据《时代周报》2009年题为《“驰名”商标泛滥调查》的报道,2006年,浙江永康出台政策,对辖区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l00万元奖励。后来,“步阳”牌商标荣获中国驰名商标,实现了永康市驰名商标“零”的突破。但此后短短几个月间,永康市又有9家企业的商标先后荣获中国驰名商标。其中,光防盗门企业就占了6家。

而记者在永康市政府2006年4月发布的《永康市“十一五”商标品牌培育发展规划》上看到,该规划的发展目标是“力争在今后五年时间里创中国驰名商标2件”。

  2009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也作出了反应:先是在1月5日发布《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交由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民事纠纷案件,需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未经批准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类案件。”此举被认为是“扎紧”了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口袋”。

  通过行政认证获取“中国驰名商标”的数量也在以逐年递增的方式增长。从1989年第一起“同仁堂”被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以来,国内的“驰名商标”已经呈现爆炸式增长。截止到2012年,我国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已经高达1642件(另一说为4486件),加上司法认证的,数量则更为庞大。

  陶瓷行业“中国驰名商标”的爆发式增长几乎是从2010年开始的。2010年新增6件,2011年新增9件,到了2012年仅上半年就已新增了12件,而在此前的2002年2009年,陶瓷行业的“中国驰名商标”每年仅在以不超过4件的速度缓慢增长。

  自2002年唐山惠达陶瓷成为中国建筑卫生陶瓷行业首个“中国驰名商标”后,十年间,行业的“中国驰名商标”已经从无飙升到了现在的不少于50件。

  记者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发现,自2005年以来,通过行政认证的“中国驰名商标”数量也在不断增加,2012年行政认证的中国驰名商标数量几乎为2005年行政认证数量的三倍。

  在一位行业人士看来,导致“中国驰名商标”在2010年后猛增的一大直接原因是,“中国名牌产品”的停止评选让众多陶瓷企业只能将关注重点放在“中国驰名商标”的角逐上。2010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标志使用问题的通知》,标志着“中国名牌产品”陆续开始走入历史。

  此外,陶瓷品牌本身的影响力经不断扩大后逐渐进入到终端市场。“从陶瓷行业目前的品牌现象来看,愈发成熟和丰富的品牌终端推广模式,让陶瓷行业的品牌也越来越多的被广大普通消费者所熟知。”上述行业人士评论道。“一本好经被和尚念歪了”

  事实上, 驰名商标制度的本意,是对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进行特殊保护,但现在走偏了,成为部分企业欺骗消费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手段。近年来,一些“中国驰名商标”品牌相继出现质量和安全事件,更让“中国驰名商标”陷入了信任危机。

  在许多专家看来,这是“一本好经被和尚念歪了”。许多质量平平的产品都贴着驰名商标的标志,首先损害的是消费者的利益和他们对驰名商标这一称号的信赖。此外,驰名商标的泛滥会助长一种不好的风气,企业可能不再重视产品质量,转而关注商标的知名度。这对那些真正符合驰名商标标准的企业来说,极为不公平。

  2013年6月26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二审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中的一些修改条款,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其中“拟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条款,更是引发媒体热议。

  “禁止驰名商标在一定的范围内使用,有利有弊,总体来说是利大于弊。”品牌中国产业联盟秘书长、品牌联盟(北京)咨询股份公司董事长王永对该条款总体持赞成意见。他在接受中华工商时报记者专访时表示,中国驰名商标已经变成了大企业、大品牌的必修课,但随着驰名商标越来越多,导致其公信力在逐步下降,很多驰名商标十个人中有九个人都不知道,这让驰名商标本身陷入了一种尴尬。

  王永表示,三鹿事件引发的连锁反应,不仅“中国名牌产品”评选被取消,也导致公众对名牌产品产生了很大的信任危机。如果任由“中国驰名商标”发展下去的话,则不排除会出现类似的风险。

  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副秘书长尹虹博士亦曾撰文表示,一些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陶瓷品牌在行业内的知晓度和声誉很值得推敲。他表示,中国驰名商标与中国品牌、国家免检不一样,是一个与国际接轨的商标体系,今后会不会烂到连“中国名牌”都不如,会不会沦为“国家免检”的相似声誉,很值得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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