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小区内“停车难”的现象越来越严重,黄先生于是从同样是小区业主的张先生那里买来了一个露天车位。没想到一年后,他收到业委会的《告知函》,声称他买的车位实际上是公共用地,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2013年7月23日,禅城区法院公布了该案的案情,认定了涉诉车位其实属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车的车位”,而非公共用地。
2009年12月23日,业主张先生与该小区的开发商签订了《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开发商将小区内一块面积为12.24平方米的露天车位使用权转让给张先生。三年后,张先生准备搬离小区。2012年5月5日,张先生将车位的使用权转让给黄先生,价格为13.2万元,并签了合同。
今年4月15日,黄先生收到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告知函》称,小区内该车位应属于小区业主共有,黄先生与张先生所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业主委员会受小区业主委托,要求收回该车位的使用权。无奈之下,黄先生一纸诉状将张先生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开发商被列为第三人。
近日,法院宣判称,经调查,涉诉车位其实属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车的车位”,开发商与张先生,以及张先生与黄先生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