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的张毅律师介绍,该案件的责任方是这位母亲。因为只有在两种情况下,该母亲才能撤销赠与行为:一是:赠与协议是口头的;二是:子女没有按照协议履行约定义务。而该母亲与子女间有书面协议,等于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另外,协议上也没注明她对子女赠与有条件和要求,且子女没任何侵害行为。所以,该母亲的行为不合法。
母亲病重期间立遗嘱送女儿两间自建房,康复后称不满女儿“冷落”要收回房子。老人和女儿女婿为此产生争执。近日,经乌鲁木齐市雅山片区管委会司法所调解,他们和好了。
2009年夏,阿依谢木因脑溢血住进医院,女儿帕提古丽和女婿一直照顾她,女婿向他人借款5000元付了住院费用。
2009年年底,阿依谢木手写了一份遗嘱,将她在雅山光明社区的10间自建房中的两间赠与女儿,并将另一间17平方米的房子送给女婿,以抵女婿的5000元借款。
2010年,阿依谢木突然改口,要求女儿归还获赠的两间房,理由是女儿“冷落”了她。
帕提古丽夫妇已将赠房变卖,承诺陆续支付母亲4.5万元。付了4万元后,母亲认为用房子给女婿抵债太亏,要求女婿支付3万元,遭回绝。
于是,老人来到雅山片区管委会司法所求助,司法所所长柯莉毕努尔表示,房子是自愿赠送并写了遗嘱,如果帕提古丽夫妇不同意,她无权索回。
经多次调解,女儿把5000元现金委托司法所交给母亲,母女重归于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