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变单价核算为总价核算 中低价房将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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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日起,深圳将调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新标准改单价核算方式为按总价核算方式。

  新标准实施后,更多的小户型或者中低价位的普通住房将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昨日出台《关于深圳市2013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通告》,将此前的单价核算方式调整为单套住房总价核算方式。

  根据上述通告,2013年深圳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为:福田区、南山区每套总价390万元以下,罗湖区、盐田区每套总价310万元以下,宝安区、龙华新区每套总价240万元以下,龙岗区每套总价210万元以下,光明新区每套总价190万元以下,坪山新区、大鹏新区每套总价160万元以下。

  2013年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与以往不同,此前深圳普通住宅优惠价格标准按照单价计算。

  2011年5月1日起,深圳执行的享受优惠政策的价格标准为福田区23200元/平方米以下,南山区22000元/平方米以下,罗湖区21170元/平方米以下,盐田区20980元/平方米以下,宝安区(含光明新区)14830元/平方米以下,龙岗区(含坪山新区)13570元/平方米以下。

  这一调整使得更多的小户型或者中低价位的普通住房将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以深圳中心区福田区一套单价为3万元、面积为60平方米的住房为例,按照此前的标准,3万元/平方米超过了福田区享受优惠政策的价格标准23200元/平方米,不能享受税收优惠,需要按照3%缴纳契税。而调整后,该套住房180万元的总价低于390万元的价格标准,此套住房便可进入享受优惠政策之列,只需缴纳1%的契税,税收数额将相差3.6万元。

  根据相关规定,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享有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1%税率征收契税。

  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含)平方米以下或单套建筑面积144(含)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所在区域普通住房价格标准。

  在解读这一标准调整时,深圳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新标准实施后,更多的小户型或者中低价位的普通住房将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从而鼓励刚性自住购房需求,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需求,引导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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