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先生花了4.2万元从孔先生手中买下了一套房屋认购指标,之后苏先生分3次将房款全部交清。可就在房屋即将交付使用时,孔先生拒绝协助苏先生领取房屋钥匙。经多次协商无果后,苏先生将孔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所有的违约责任。8月28日,兰州中院终审判决:孔先生协助苏先生领取房屋钥匙,并向苏先生支付违约金15万元。
2009年2月,孔先生所在的单位集资建房,孔先生有购房资格。单位要求集资人按照规定必须交付3万元定金后,方有权排名选房。孔先生由于经济上的原因暂时拿不出钱,孔先生夫妇俩商议后决定将购房指标有偿转让给他人。通过邻居介绍,在某医院工作的苏先生与孔先生达成了口头意向,苏先生以孔先生的名义向单位缴纳了3万元定金。之后双方在律师及介绍人的见证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苏先生一次性支付转让费4.2万元给孔先生,集资购房款由苏先生支付;房屋竣工后如孔先生拒绝交付房屋钥匙或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孔先生一次性赔偿违约金15万元。很快,苏先生按照单位要求分3次交付房款28万余元。2012年12月,房屋进入交付使用阶段。苏先生找到孔先生要求按照约定去领取房屋钥匙,可孔先生却百般推辞。无奈之下,苏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判令孔先生支付违约金15万元。
城关区法院审理后,确认双方授让的房屋合同有效,孔先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宣判后,孔先生向兰州中院提出上诉。(记者 陈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