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的套房终于装修完毕,可房主傅先生却愁眉不展。原来房子是装修好了,可装修后的室内空气存在严重问题,甲醛、苯、甲苯、二甲苯、TVOC均超过法定浓度值,以至于傅先生一家人“望房兴叹”,寄居在外。为此,傅先生一怒之下将承包套房装修的装饰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两次委托空气检测都测出超标
2011年6月5日,傅某与装饰公司签订了一份《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傅某所购买的套房交由装饰公司施工装修,工期为90个工作日,工程所需材料由装饰公司采购,如傅某自购的材料发生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由傅某承担责任,并对工程设计、验收、预算及结算等内容作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装饰公司对傅先生的套房进行装饰装修。2012年1月14日,新房装修工程竣工,双方就装修工程进行了结算。满心欢喜的傅先生欲搬迁到装修好的新房居住,却感觉新房室内有刺鼻的味道,根本无法入住。傅先生与装饰公司进行交涉,得到的回应均是新房难免存在空气质量问题,晾晒数月后便可入住。然而,直到2012年7月,傅先生先后两次委托莆田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套房内的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结果仍显示甲醛、苯、甲苯、二甲苯、TVOC均超过法定浓度值,不适宜居住。由于新房不能入住,傅先生只得继续租赁他人房屋生活,每月租金人民币700元。无奈之下,他将装饰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装饰公司承担因装饰装修选材不当导致装修房屋内空气质量问题的违约金和房屋重修费用及租房费用。
装修选材不当应当承担赔偿
仙游法院审理后认为,傅先生与装饰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应予认定,双方均严格履行合同确定的义务。傅先生已按约交付全部工程款,现因该工程出现空气质量问题致其无法居住,系因该公司选材不当造成的,故该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傅先生请求装饰公司赔偿其因房屋无法居住而向他人租房居住的每月租金损失700元,因傅先生的租赁合同发生在该公司装饰套房之前,且该套房由于装饰完毕无法按期入住,故仙游法院依法判决该装饰公司赔偿给傅先生经济损失人民币85171元,并自2012年1月14日起按每月租金人民币700元计至其赔偿给傅先生造成上述第一项经济损失为止的租金损失。
(作者:林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