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新《土地法》三月生效 增批地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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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澳门日报》报道,回归以来,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和社会不断发展,城市空间格局发生较大变化,回应民生的社会建设用地需求亦日益增加。随着赌权开放,旅游业蓬勃发展,也带动了不少大型建设和旅游项目的投资。然而,面对澳门特区境内有限的土地资源,如何有效开发、分配和利用,是政府重点研究工作之一,也是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问题。

  面对社会各界的诉求,尤其是土地的分配、批给和置换的条件,土地批给的程序,溢价金订定的标准,批给后更改土地用途,转让土地批给,逾期利用土地甚至将土地闲置或荒废等问题,沿用了三十多年的《土地法》确不能有效配合现时澳门特区的发展。对此,澳门立法会早前通过了第10/2013号法律《土地法》,完善土地的批给制度,提高批给程序的透明度,修订土地溢价金的订定标准,加强对土地利用的监察和对逾期利用的处罚,遏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等。新《土地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生效。

  新《土地法》确立对国有土地的管理须遵守九大原则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依法确认为私有土地外,属于国家所有,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部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支配。”因此,新《土地法》相应地对土地的划分及处置方面,作出相应修改,以恪守“土地国有原则”。

  对于国有土地的管理,尤其在使用及利用方面,新《土地法》规定了须遵守九大原则,包括:1.可持续发展原则;2.切实有效利用土地原则;3.监察原则;4.公众知情原则;5.平等取得土地原则;6.保护原则;7.规划约束原则;8.土地法律状况公开原则;9.法律安定性原则。这些原则把土地管理、社会发展、民生需求与科学论证互相结合,全面构建出土地管理的完善体系。

  土地批给的公开招标与例外情况

  为显示政府对土地管理的公平性,以回应社会的诉求,按照新《土地法》,除法律订定的例外情况,土地在临时批给之前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然而,属下列情况的批给可豁免公开招标,包括有利于澳门特区社会发展的公共利益的批给,尤其是发展非牟利的教育、文化、体育事业或社会服务;兴建公用事业设施;配合已向公众公布的政府政策的建设(例如载于年度的施政方针,又或政府在立法会施政报告及施政方针答问大会上公布等),以及参与由行政当局发起的城市建设计划。此外,旨在兴建主要属居住用途且仅供澳门特区公共行政当局现职或退休人员使用的楼宇的批给,亦可豁免公开招标。

  全程公示制度增批地透明度

  新《土地法》在批给程序上引入了“全程公示”制度。按照规定,如属法律所指的豁免公开招标的项目,在审议过程中,尤其是在土地工务运输局意见书完成之前,须透过该局的网站公布申请土地批给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申请批给的土地面积、位置及用途、建筑面积、倘有的溢价金金额,以及申请豁免公开招标的理由。此外,因应社会发展所需,亦可由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订定其他公布的方式。

  另一方面,对于已完成利用土地,但该等土地原计划为属大型建设并属豁免公开招标的土地批给,却改变了原有用途或作出移转时,也要向公众公布。

  对无偿批给的要求更为严谨

  新《土地法》收紧了对无偿批给的要求。按照规定,不得对批给所衍生的权利设定负担,尤其是进行抵押或将它移转,而且,无偿批给土地亦不可转换为有偿批给,批给的用途亦不可更改。

  法律亦规定,若无偿批给的土地因为城市规划改变,则可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政府申请更改土地利用,不过,若所提出更改土地利用的申请不符合城市规划,政府亦可否决有关申请,并把批给解除及宣告收回土地,且毋须赔偿。

  增加订定溢价金的考虑因素

  订定溢价金的金额方面,新《土地法》在原有的考虑因素,包括土地位置、批给用途、溢价,以及所承担或将承担的成本的基础上,增加了“综合消费物价指数”及“以往公开招标的判给价”这两项因素,令溢价金的金额更为贴近市场价值。同时,亦规定溢价金可透过金钱或实物支付的方式缴纳。

  新法更规定,计算溢价金金额的基数必须至少每两年检讨一次。

  逾期未利用土地的处罚

  新《土地法》订定对土地利用期分段管理的条文,且将逾期利用土地的罚款与溢价金挂钩,大幅提高罚款金额。按照规定,如不遵守法定的利用土地期间,承批人须受有关合同所定的处罚;如合同未作规定,则每逾期一日,视乎情况须付相当于溢价金或判给价金千分之一的罚款,该罚款最高为150日。

  新法同时规定,澳门土地工务运输局须在罚款的决定转为不可申诉后15日内,通知物业登记局有关事实,并由登记局依职权以附注方式在相关土地的物业登记中作出登记。

  非法占用土地的后果

  为加强打击非法占用土地,新《土地法》引入属刑事罪行的“违令罪”,对于非法占用土地,且不服从行政长官依法发出的腾空土地的命令者,最高判监禁1年,或科120日罚金(日罚金由50至1万元不等,由法官视乎被判刑人士的总体经济状况而定)。

  此外,新法亦大幅提高非法占用国有土地的罚款,罚款与占用土地的面积挂钩,最高为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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