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改委近日公布《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2013年-2015年投产发电的新能源项目提供专项扶持资金。
《办法》指出,对于风电、光伏项目,根据实际产生的电量(风电按上网电量,光伏按发电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奖励,奖励时间为连续5年。单个项目的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
具体标准如下:
陆上风电:0.1元/千瓦时;
海上风电:0.2元/千瓦时;
光伏电站:0.3元/千瓦时;
分布式光伏电站:按照电量消纳用户的类别区分,工、商业用户为0.25元/千瓦时,个人、学校等享受优惠电价用户为0.4元/千瓦时。
其中,光伏项目须纳入国家年度规模计划,对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光电建筑补贴的项目不再进行扶持。
同时,若市场成本和国家补贴政策变化较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可对年度新申请项目度电奖励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作者:张龙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