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民徐小姐向青年报投诉称,其在嘉定区沪宜公路3588号欧亚美家具广场内的红苹果家居生活园(以下简称“红苹果”)购买家具后,“红苹果”延迟送货半个月,她要求退货时,“红苹果”要求收取总货款30%作为违约金。5月18日,青年报“老罗帮你忙”互动维权栏目热线记者现场采访时,“红苹果”现场负责人当场同意全额退款。律师认为,商家延迟送货可以成为顾客无责解约要件,而商家在媒体介入后快速退款之举也“值得肯定”。
投诉者:家具延迟送 退货“被违约”
今年4月13日,徐小姐在“红苹果”购买了衣柜、床等4件家具,这些家具非“私人定制”,总价8130元,当场刷银行卡付完全款后,双方约定5月1日送货。
徐小姐告诉记者,她一直等到5月9日仍没有等到“红苹果”送货上门,遂要求与对方解约,并退回8130元货款,被对方要求支付总货款30%作为违约金。
“他们商家没有及时送货,明明是他们违约,怎么还要我来付违约金?”徐小姐说,直到这时,经商家指点,她才知道当初“《购货单》”背面有关于顾客违约支付总货款30%违约金之条款。
徐小姐向记者出示了“《购货单》”。“《购货单》”上并没有“购货单”字样,正面为“家具质保单”,上面有家具型号、品名规格、数量、颜色、单价等栏目,对购销家具作了约定,下方还有一行字特别提醒“凡惠顾的顾客必须同意遵守背页之销售合同”;背面为《销售合同》,其中,《货品退换》明确:“完款后,送货前因客户自身原因需退货的我公司收取总货款的30%作为违约金。”
“红苹果”:延迟有约定 按约收赔偿
5月18日,在沪宜公路3588号欧亚美家具广场三楼“红苹果”现场,有关负责人听完徐小姐陈述后解释,虽然原来与徐小姐与签《家具质保单》上约定的送货时间为5月1日,但具体向厂方发送书面打印单时,误将日期改为了5月3日,而这份书面打印单,因时间关系,没有来得及给徐女士,原定送货日期若以那份书面打印单为准,应该为5月3日。
而在4月13日与徐小姐签订《销售合同》后两天左右,就致电徐小姐丈夫,提出将送货日期更改为5月20日,得到徐小姐丈夫同意——正因为如此,才准备在5月20日前送货上门,结果,5月9日,徐小姐方面提出了全额退款要求。“红苹果”方面现场有关负责人称,徐小姐提出此要求时,原来所买家具已基本做好,因此可以按《销售合同》规定收取总货款30%作违约金。
不过,徐小姐丈夫则称,双方签订《销售合同》后两天左右,“红苹果”方面虽然电话联系他将送货日期改为5月20日前,但他没有明确表示同意还是不同意。5月9日,由于“红苹果”仍没有送家具,才提出退货要求。
[善后处理]:商家全额退款 律师:“值得肯定”
徐小姐与其丈夫这么一说,“红苹果”现场负责人当即表示,愿意解约并全额退款,当场就与其签订了全额退款协议——为让退款尽快退给徐小姐,不再走公司流程退至其原来刷卡付款银行账户,而是汇至徐小姐另行提供的银行卡号上。签订如此协议时,“红苹果”现场负责人承诺:当天下午就将退款打入。
“你能告诉我,到底是什么原因让你们不再买我们家具吗?”“红苹果”现场负责人推测:徐小姐方面可能在其它地方买到了家具。对此推测,徐小姐与其丈夫仍未作肯定回复,也未作否认回复。对于“红苹果”如此善后处理,他们表示“满意”。
5月18日下午6点多,徐小姐告诉记者,“红苹果”已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其退还全款。
上海海朋律师事务所徐亦律师认为,如果《销售合同》签订后至送货前,商家与顾客重新约定送货时间,并有足够证据证明顾客接受了延迟送货之约定,商家只要在新约定时间内送货,仍不是延迟送货;但是,如果顾客没有接受商家单方面所提延迟送货时间之要求,商家仍坚持延迟送货,则属违约行为——该违约行为可以成为解约要件,作为守约一方的顾客,有权在原定送货时间之后提出解约要求,并无需承担责任。
不过,对于媒体采访后,商家当场快速给顾客满意答复之举动,徐律师认为,这是正视顾客投诉的一种表现,“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