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这是商标法自1982年制定以来第三次修改,新商标法将于2014年5月1日起实施。在这次商标法修正案中,进一步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成三大亮点,而企业反响最大的是对“驰名商标”的运用规定,商标法修正案规定驰名商标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也不能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
之所以引起这么大的反响,是因为以前企业将驰名商标用于宣传确实对提升企业知名度、提高产品竞争力起到不小的促进作用,有些商场甚至对入场的品牌有驰名商标的大开方便之门。这次修正案的推出,势必使这些原来可以享受驰名商标红利的企业失去了这一优势,最近不少媒体也就此进行了大量的炒作。
事实上,驰名商标本质是在法律上对商标进行保护的一种手段,强调国际通行的“个案处理、被动保护”原则,并不体现商品质量和品牌美誉度,它也不是荣誉称号。其真正价值在于在法律保护范围内对商标权益的扩大保护,目的是用来打击侵权行为。但是由于企业对驰名商标的曲解以及有些政府部门奖励制度的推波助澜,使驰名商标的功能本末倒置了,企业将申报和认定当作了目的,而打击侵权却成了一种辅助功能,很少用来维权。他们将“中国驰名商标”印在产品包装上,在宣传、展览和商业活动中对驰名商标肆意宣传,使消费者也误把驰名商标与商品的质量、企业的信誉等画上等号,这又更加剧了企业对驰名商标认定的热度,利用各种渠道和手段去“抢夺”驰名商标屡见不鲜。
在陶瓷行业,到目前为止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约有50个,包括东鹏、鹰牌、新中源、新明珠、蒙娜丽莎、马可波罗、宏宇、威尔斯、萨米特、冠珠、新润成、金舵、汇亚、欧神诺、强辉、能强、欧文莱、箭牌Arrow、惠达Huida等,这些都是中国陶瓷行业内的高档品牌,在业内已有很高的知名度。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利用驰名商标的保护功能诉讼成功的案例并不鲜见。2006年发生在陶瓷行业的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案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当时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诉佛山市石湾新科迪陶瓷有限公司的“梦特娇”商标侵权,一审当庭判决佛山“梦特娇”赔偿法国“梦特娇”50万元人民币。案件的缘由是成立于1956年的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1985年在法国注册了“MONTACUT”法文商标,并在中国注册了“梦特娇”繁体、“MONTACUT”的商标,商标核定使用在服装、鞋帽、头饰等商品上,2004年底,该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而佛山市石湾新科迪陶瓷有限公司于2003年底经国家商标总局核准,开始获得“梦特娇”商标的1906类(陶瓷砖类)专用权,将“梦特娇”作为其仿古砖产品的品牌之一。 而法国的“梦特娇”正是以获得驰名商标为由,将佛山陶瓷的“梦特娇”告上了法庭。
可见,当发生商标侵权事件时,驰名商标起到了保护企业品牌的作用,一旦企业商标落入人家的驰名商标保护,就会陷于被动。此外,申请驰名商标对于商标保护的好处还包括:对抗恶意抢注;对抗不同商品的相同(似)商标影响;对于近似商标的认定更容易;在立案调查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时,不受立案金额的限制;防止其它公司以驰名商标为公司名称注册; 在电子商务中避免域名注册问题。
根据新审议的商标法修正案,只有商标局、商评委及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才能认定驰名商标,驰名商标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不能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误导公众;禁止抢注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相信这个新规的实施,将使企业申报驰名商标回归理性,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也会归于理性,驰名商标将真正回归到其对商标的保护这个本质功能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