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份长达27页的判决书,终审判决潮安县柏嘉陶瓷有限公司和佛山市柏嘉陶瓷有限公司对蒙娜丽莎商标构成侵权,判决两被告赔偿蒙娜丽莎集团35万元,同时立即停止各种侵权行为,在《陶城报》、《中国建材报》刊登公开声明,消除侵权影响。
培育一个被市场所认可的品牌并非一朝一夕之事,需要企业长期投入大量资金、技术和人才,付诸较同行不可比似的心血。然而,在建立品牌的道路上,总有人试图“走捷径”。被告潮安县柏嘉陶瓷有限公司和佛山市柏嘉陶瓷有限公司,在生产的卫浴产品上搭“蒙娜丽莎”便车,疯狂侵权并在全国各大建材市场广泛铺张店面。对于蒙娜丽莎集团来说,他人剽窃自己的“成果”是无法容忍的行径。为制止侵权行为,蒙娜丽莎集团于2013年1月8日将潮安县柏嘉陶瓷有限公司和佛山市柏嘉陶瓷有限公司两被告告上了法庭。
经法庭调查,潮安县柏嘉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柏嘉陶瓷有限公司在宣传销售当中存在弄虚作假,在其网站、产品、外包装、户外广告、产品宣传册等处均以“蒙娜丽莎半身图像+ monlsbath+蒙娜丽莎卫浴”标识进行宣传销售,以“佛山市蒙娜丽莎卫浴有限公司”字号对其卫浴产品陶瓷坐便器进行广告宣传,谎称其产品为“中国驰名商标”、“佛山唯一品牌”、“佛山市蒙娜丽莎卫浴有限公司监制”。
佛山市中级法院对本案进行多次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当中,纵使两被告百般自圆其说,但也丝毫不能影响法院剥开两被告一层又一层的谎言,最终从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综合认定了陶瓷和卫浴属于类似产品。尤其在蒙娜丽莎集团瓷砖产品具有很高知名度,而且市场上即生产陶瓷又生产陶瓷坐便器的企业也不少见的情形下,公众一般会认为两者存在特定关联而容易造成混淆,故陶瓷和坐便器应认定为类似商品。同时认定被告在生产和销售卫浴产品中使用“蒙娜丽莎半身图像+ monlsbath+蒙娜丽莎卫浴”标识,突出使用“佛山市蒙娜丽莎卫浴有限公司”“佛山市蒙娜丽莎卫浴”“蒙娜丽莎卫浴”,均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关系,故认定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蒙娜丽莎”系列商标构成近似。
佛山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判决:一、判令潮安县柏嘉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柏嘉陶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蒙娜丽莎”系列商标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户外广告、宣传册、网站、包装箱上使用上述标识,停止使用“佛山市蒙娜丽莎卫浴有限公司”字号的侵权行为。二、判令潮安县柏嘉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柏嘉陶瓷有限公司赔偿蒙娜丽莎集团35万元。三、判令潮安县柏嘉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柏嘉陶瓷有限公司在《陶城报》、《中国建材报》刊登公开声明,消除影响。
一审判决后,潮安县柏嘉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柏嘉陶瓷有限公司不服判判,两被告均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在法院审理期间将香港登记的“佛山市蒙娜丽莎卫浴有限公司”更名为“广东蒙娜丽莎卫浴有限公司”。面对如此猖獗的侵权,蒙娜丽莎集团决定斩草除根,积极应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不但再一次肯定了陶瓷坐便器与瓷砖属于类似商品,而且还补充认定潮安柏嘉公司、佛山柏嘉公司使用的“佛山市蒙娜丽莎卫浴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是在香港登记的公司,并没有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在内地工商局登记注册,其行为明显是为了规避我国法律的规定,以达到其攀附蒙娜丽莎公司知名度的目的,不正当挤占蒙娜丽莎公司的市场份额,其侵权主观恶意明显,应禁止使用。7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结果。
除此以外,广东省高级法院在判决中再次认定蒙娜丽莎公司“M+MONALISA+蒙娜丽莎”(第1476867号)、“蒙娜丽莎”(第3406138号)、“蒙娜丽莎半身图像”(第3263410号)三件商标已经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这无疑是蒙娜丽莎集团在维权道路上的一种莫大鼓励,既肯定了蒙娜丽莎品牌的社会地位又为今后商标保护及维权打下了良好的判例基础。(一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