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在门店与家具公司签订衣柜定作合同,完工后发现制作板材非约定品牌,马某为此将门店老板路某与家具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倍赔偿。一审法院判定二者返还马某衣柜钱,并三倍赔偿,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市三中院正式受理了该案。
据了解,路某属个体工商户,在怀柔区某建材市场内经营一家名为“北京温馨圣德利家具经营部”的门店。2014年2月22日,路某在其门店以“北京圣德利世家国际整体家具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马某签订了定作三组衣柜的合同,其中载明“露水河”牌E0级刨花板。合同中还约定总计价款、店收预付款及余款,并加盖了圣德利家具公司合同专用章。马某于当日支付了首付款。
去年3月12日,圣德利家具公司在马某住处安装完三组衣柜后,马某将剩余款项支付给对方。后因该衣柜刺激性气味强烈,马某曾委托有关单位对上述三组衣柜的板材进行鉴定,结果表明,该三组衣柜的制作板材并非“露水河”牌E0级刨花板。
该案一审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后,认为涉案家具板材并非约定品牌。一审法院判决路某与圣德利家具公司返还马某购买衣柜价款6700元。同时依据《消法》判令马某获赔20100元。
路某与圣德利家具公司认为路某并非合同当事人,不是适格主体。同时认定本案应适用《合同法》而非《消法》,因此上诉至市三中院。
目前,市三中院正在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