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房地产业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带动作用,用足用好国务院支持房地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省政府日前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等四大方面具体细化了25条措施,诸如取消商品住房限购、公积金购买二套房最低首付款降为30%、降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门槛、放开棚户区户型面积限制等政策,此举有望对目前低迷的全省房地产发展起到激活作用。
用足政策,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
第一条:加快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工作。各市州政府要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和“联审联批”制度,实现项目审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一站式”服务,确保符合规定的项目随报随批,及时开建。
第二条:切实用好国家政策性贷款。协调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进一步加大贷款发放力度,对“红线”外与棚户区改造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且已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规划并同步报批的,给予信贷支持。
第三条:大力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各市州政府要研究制定货币化安置优于实物安置的政策,通过货币补偿、组织棚改项目区的居民自主选购商品住房或政府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异地安置等方式,大力推进货币化安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存量商品房回购机制,推动存量商品房转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
第四条:优化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安置项目建设条件。对人口密度较大城市中心区域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安置项目,在城市规划允许的前提下,规划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依法适当提高容积率,放开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安置项目的户型和面积限制。
第五条: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要应保尽保。商品房开发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要研究制定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允许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将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为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对列入当年和下一年度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项目计划的建设用地,各市州要按照审批权限随报随批。
第六条:切实做好征收补偿工作。各市州政府要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拒不执行房屋征收决定,影响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进度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依法申请法院裁决执行,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各市州政府要建立健全征收机构,理顺管理体制。
第七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和运营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扩大融资渠道和融资范围,重点要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项目,鼓励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项目通过发行债券进行融资。
第八条:加强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动态管理。各市州政府要继续落实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半月报告、每月分析”制度,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省政府实行季度通报制度。以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进度促进投资进度和项目建设速度。
多措并举,鼓励引导居民住房消费
第九条:取消商品住房限购。取消对商品房开发项目套型、面积限制,取消居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限定购买套数、提供一定年限内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限制。取消对境外个人、境外机构的购房限制,鼓励住房需求比较集中的单位团购商品住房、职工公寓、集体宿舍等,满足职工住房需求。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第十条:改进住房信贷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利率水平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适度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含),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凭无房产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3年内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或贷款本息,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或贷款余额。全面落实异地贷款政策。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个人住房贷款。鼓励和支持各地开展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减轻缴存职工购房成本。
改革创新,充分激发市场活力
第十二条:不断完善政府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出租人可随时发布出租房屋的区位、面积、户型、价格等信息,承租人可发布租赁房屋的需求信息,逐步实现在平台上对接;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提示双方的权利义务;为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提供方便。有条件的城市可逐步实现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积极培育经营住房租赁的中介企业。鼓励成立经营住房租赁的中介企业,通过长期租赁或购买社会房源向社会出租。
第十四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房源向社会出租。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向市场租赁;也可以与经营住房租赁的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运营模式。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存量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或者转成租赁型的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等,并享受相应行业的优惠政策。各市州政府研究出台支持养老地产、旅游地产加快发展的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支持从租赁市场筹集公共租赁房房源。各市州政府可通过购买方式,把适合作为公租房或经过改造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存量商品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要逐步从实物保障为主转向建设和租赁补贴并重。鼓励和支持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政府按规定对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货币化租赁补贴。
第十六条:引进国内知名房地产开发企业。促进房地产市场主体和产品多元化,拉动房地产投资和消费。
第十七条:加快推进产业链形成。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材、建筑、装饰装修、家具家电等上下游企业的合作,延长产业链条,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金融企业合作。
第十八条:支持地方房地产企业优化重组。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开发项目,允许企业以投资、入股或转让方式进行合作。
强化服务,落实各市州政府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加强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研判。合理确定住房建设和用地供应规模,制定出台有利于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条:落实稳控房地产市场主体责任。发挥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及时协调解决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加快推进历年结转续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其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切实提高保障性住房入住率。
第二十一条:加强重点开发项目协调服务。重点监测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大型房地产开发楼盘、城市综合体等重大项目进度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情况。凡金融部门贷款支持的项目,政府配套的基础设施要及时跟进。
第二十二条:健全信息共享和预警预报机制。形成全面客观地反映各市州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的分类、分区域、分结构的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系统。
第二十三条: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国务院、省政府要求取消涉及房地产行业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全部取消,房地产等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由招标制改为备案制,严禁向房地产企业强制性指定产品,取消各部门搭车审查行为。对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项目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可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清理规范各项收费。厘清房地产开发企业各项收费项目,清理不合理收费,严禁搭车收费。对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
第二十五条:强化责任考核。省政府对各市州政府《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半年和年终考核。省政府与市州政府签订的责任书考核,要对市州所辖本级、县市区列入责任书的建设项目进行抽查,抽查覆盖率不低于60%,对未完成责任书规定任务的市州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