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将建立严重质量失信企业名单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在其官网发布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的公告(2015年第57号)(以下简称《国抽新规》)。公告称,停业整顿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应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许可部门吊销相关证照,该规定将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7月3日,质检总局又发布《关于加强严重质量失信企业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建立严重质量失信企业名单,可以将辖区内具有主观故意、严重违反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社会影响恶劣,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严重质量失信企业名单,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国抽不合格产品将停止生产销售
《国抽新规》规定,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后处理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按以下要求在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后处理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一是自收到国抽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之日起,至整改复查合格前,停止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二是在本单位通报监督抽查有关情况,查明产品不合格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落实质量主体责任;三是对库存不合格产品及检验机构退回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全面清理,并妥善保管,等待后处理部门依法处置;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主动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并向后处理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四是对只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并向后处理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五是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分析会;六是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
《国抽新规》要求,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销售的,或因迁址、自然灾害等情况不能正常生产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以外,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必须进行整改。此外,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并应在整改期满5日前向后处理部门申请延期复查,延期不得超过30日。
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确因不能正常生产而造成暂时不能进行整改的,应当提供有效证明,停止同类产品的生产,并在正常生产该类产品时,按要求进行整改并申请复查。企业在整改复查合格前,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而对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后处理部门应当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应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许可部门吊销相关证照。同时,对于监督抽查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逾期不改正且公告后复查仍不合格的;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仍不合格,需要依法吊销证书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的,如需要进行执法查处的,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查处期间,不停止对企业整改情况的复查。
有以下三项违法违规行为将进入质量失信“黑名单”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首届中国质量(北京)大会上强调要紧紧抓住质量诚信这个“牛鼻子”,加快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明确要求: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加大对质量失信惩戒力度。目前质量信用缺失仍是我国质量发展中突出的“软肋”,制假售假等屡见不鲜,广大企业和公众深受其害。
《指导意见》明确了严重质量失信企业的界定和范围,表示可以将辖区内具有主观故意、严重违反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社会影响恶劣,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严重质量失信企业名单,实施重点监督管理。建立严重质量失信企业名单时,可重点考虑以下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一是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未达到企业自我声明和承诺的标准水平,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情节严重的;二是企业不具备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条件,存在重大管理隐患,并且未依法取得有关证照,或取得的证照被吊销的;三是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或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不履行主动召回义务,情节严重的。
《指导意见》表示,可在对其实施的行政处罚生效后,行政相对人未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处理完结的,将其纳入严重质量失信企业名单。
根据《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结合本省实际情况,选择食品、特种设备、重要消费品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领域,探索率先建立严重质量失信企业名单,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扩大实施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