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是多部新法规正式实施的日子,值得大家关注的有被称为史上最严格的的新《广告法》(这句话实际上已经违反了广告法),这是广告法实施20年来首次修订。新《广告法》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还是新增互联网广告的规定……,新广告法的‘死穴’都点在了夸张、恶俗、虚假的广告之上。这对于视广告为重要营销工具的陶企市场而言,无疑面临了更多的挑战,而对于消费者来说,却是件好事。那么,新修订的广告法对陶瓷行业会产生哪些影响?
不得利用10岁以下孩子做代言
新《广告法》对于明星代言有了新的规定,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要求企业输出的广告画面不得使用某某明星推荐,某某明星证明等字眼,另外还要求明星代言的如果是虚假广告,同样会受到连带责任,明星代言产品,必须是明星真实使用过的。不仅如此,新《广告法》与旧版相比,新增的“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一条。
明星代言在陶瓷行业十分盛行,且合作明星有影视、音乐、体育等多个领域,如箭牌代言人朗朗,金牌卫浴代言人田亮,恒洁卫浴代言人濮存昕,还有前不久东鹏签下影视巨星、“国民好媳妇”刘涛等等,明星代言陶瓷品牌不是什么新鲜事儿,但新广告法要求明星真实使用过的,以后明星代言有福利了,代言陶瓷品牌,装修都不用愁!如果陶企想找童星代言就要注意了,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也不是说广告中不能出现小孩,如果广告是一个大人为主,小孩子只是背景小演员,那还是可以的。
禁止使用极限词宣传
看完是不是有点晕?以后说话要小心!广告更要处!处!小!心!很替“金牌卫浴”、“冠军陶瓷”担心啊!针对近年陶瓷企业在高铁、飞机场等公众场合和公众传媒投放广告的浪潮,以往陶瓷企业举着各种十大品牌、宇宙瓷砖五百强、领军品牌、火星瓷砖第一品牌头衔,现在需要重视起来,自查自纠,及时进行修正和更改,以免被罚。
明确界定了虚假广告的情形
新《广告法》明确加大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是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是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是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是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是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目前陶瓷市场中企业良莠不齐,参与者多,容易出现市场混乱,新广告法打击虚假广告,可进一步规范陶瓷行业。对于乱挂“佛山陶瓷”勋章的陶瓷企业,业内人士认为,这是一种好的现象,因为以前没有这方面的界定,导致很多其他省份生产的陶瓷产品贴佛山陶瓷的牌子进行宣传,今后如果再出现这种情况,就是违法行为了,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佛山陶瓷品牌的名气。
规范涉专利广告
根据新《广告法》第12条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以前,陶瓷行业对产品专利保护不太看重,侵犯知识产权现象时有发生。现在,在广告宣传的时候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可以保护陶企自身的专利了。
赠品不能用“神秘好礼”来忽悠
新《广告法》第八条规定: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表述必须清楚明白。
我们在陶企搞促销活动或开业的时候,经常会看到一些十分抢眼又诱人的广告标语,比如,买就送“神秘好礼”,开业有“特大惊喜”、“买一赠一”等,而这些“好礼”和“惊喜”到底是啥,广告标语上是不会写清楚的。“买一赠一”赠的不是同一种东西,或者轻易允诺顾客多种优惠,或“限时特惠”,顾客买单时才被告知是“过期特惠”,小心被顾客投诉。所以这些陶企都要注意。
扰民广告受约束 不利于陶企终端推广
新《广告法》还新增了对网络广告和推送广告的规范条款,针对广告扰民问题,新法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弹出广告应当确保一键关闭。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利用其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这项规定对于陶瓷企营销推广业还是有影响的,陶企在做终端活动的时候,也会经常性群发短信给业主,如果引起业主反感的话,对陶企品牌的伤害是极大的,容易造成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