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质检总局官网获悉,近日,《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将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的制定,旨在完善国家质量奖励制度,规范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办法》规定,中国质量奖授予对象是在质量领域的各类组织和个人。分为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由质检总局负责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
《办法》提出,由质检总局设立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表彰委员会),负责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具体实施。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中国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和监督工作。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承担评选表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办法》对中国质量奖的申报、核实和受理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申报组织必须具备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近5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实现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3个条件。申报个人必须具备对中国质量发展事业作出突出贡献和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规定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5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
同时,《办法》对中国质量奖的申报材料、评审过程以及详细的评审要求和相关事项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规定申报组织和个人可通过所在地质量主管部门、检验检疫部门和质检总局指定的相关协会、联合会等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并由上述部门负责材料的审核。
此外,《办法》明确由监督委员会对中国质量奖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处理。《办法》还对监督委员会的产生、工作流程,申报组织和个人的申报资质、申报过程以及评选过程中的异议处理等提出了要求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