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钢厂存在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铸造起重机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内等问题的,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被予以关停退出。
记者从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获悉,近日省安监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精神,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推动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制定《辽宁省推动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方案》。
《辽宁省推动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方案》(下称《方案》)提出,严格安全生产准入,严格监管监察执法,倒逼钢铁行业过剩产能依法加快退出,推进优化产业结构。
检查范围包括钢铁联合企业、钢铁冶炼企业(不含铸钢、铸铁等铸造企业)。
重点检查内容包含《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重要设备和产能情况等。
《方案》要求,对钢铁企业存在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到三级及以上等级、吊运钢水铁水与液态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相关要求、炼钢厂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铸造起重机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人员聚集场所(包括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内、煤气柜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等问题的,要立即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各地县级及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按程序予以关停退出。
根据要求,从7月~11月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将报请省安委会,联合有关部门,对有关地区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对发生过事故的钢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同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组织专家和新闻媒体,以违法违规问题严重、事故隐患多的地方和钢铁企业为重点对象,开展暗访督查活动。对贯彻落实不力的地方政府,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继续组织生产和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钢铁企业予以调查处理,并在媒体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