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更多人群享受医保“关怀”
我市调整城镇职工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取消接续职工医疗保险关系年龄限制;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覆盖范围;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补偿标准……20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8月1日起,我市将进一步调整城镇职工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让更多人群享受医保“关怀”。
取消接续职工医疗保险关系年龄限制
根据现行政策,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必须满足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超过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就不属于灵活就业人员范畴,也就不能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然而,对于一些已经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医保关系中断的人群,能够接续上医保关系,是他们一直以来的一个心愿。
8月1日起,对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因故中断缴费的人员,选择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进行接续的,取消年龄限制,可以选择建立个人账户方式或不建立个人账户方式,按照对应的缴费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接续医保关系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应按当年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不足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医疗保险费。
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覆盖范围
据了解,自2010年我市建立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制度以来,全市累计已有460万人次享受了门诊统筹待遇,统筹基金累计支付2.3亿元。
目前,我市各类高校中,中央直属和省属高校每个学生每月有60元的门诊医疗补助,由各高校医院统筹使用,学生的门诊医疗问题得到很好解决,然而,对于市属高校和各类民办高校,并没有这部分医疗补助,学生的门诊医疗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较好解决,全市涉及近10万名学生。
为此,我市决定扩大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覆盖范围,将市属高校和各类民办大学(包括职业学校、大专、中专、技校等学校)参保学生纳入到门诊统筹享受范围,参保学生可自愿选择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或校医院持卡就医。
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补偿标准
门诊大病是为了解决常年门诊治疗的特殊疾病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对一些特定的不需要住院且医疗费用较高的大病慢性病进行门诊治疗的制度。2001年我市首批将7种疾病纳入门诊大病范围,近年来,我市不断增加适合门诊治疗的大病病种,现在已经达到19种,省、市和区级医院均开通了门诊大病。参保患者全年只需缴纳一次住院起付线,就可以在门诊享受住院统筹基金支付待遇。截至目前,全市累计62万人次享受了门诊大病待遇,统筹基金累计支付12亿元,极大地减轻了患者经济负担,也缓解了医院床位紧张问题。
目前,我市城镇居民医保门诊大病补偿比例为省级医院50%,市级医院60%,区级医院70%,与住院补偿比例比较,有很大差距,平均在10个百分点以上。
为了进一步提高门诊大病补偿标准,此次将门诊大病补偿标准提高到与住院补偿标准完全一致。即成年居民起付标准以上30000元以下,门诊大病补偿标准提高至省级医院55%,市级医院65%,区级医院70%;成年居民费用在30001元~60000元,补偿标准提高至省级医院60%,市级医院70%,区级医院75%;成年居民费用在60001元~160000元,补偿标准提高至省级医院65%,市级医院75%,区级医院80%。学生儿童费用在101元~10000元,补偿标准提高至75%,10001元~50000元补偿标准提高至80%,50001元~200000元补偿标准提高至85%(不分医院等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