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在经过1997年和2010年两次小幅度修订后,如今又将作出多项重大修改。市法制办日前在其官网公布《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立法意见和建议。
修改《条例》清除改革障碍
深圳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演变而来。据不完全统计,全市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有上千家,资产规模超千亿元。据市法制办介绍,随着经济发展,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合作股股份固化、集体股股权虚置、权力机构地位不明、政府管理机制不全等问题日益突出,现行《条例》中的许多制度规范和具体条文已经不能适应股份合作公司现实改革的发展,基层要求“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以清除改革的障碍”的呼声甚高。此外,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推进股份合作公司试点改革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因此也需要修改《条例》,确认、巩固改革成果,为我市股份合作公司的改革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记者发现,此次修改主要针对深圳股份合作公司现存的种种问题以及其未来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打破了股权固化的模式,加强了政府监管,颇有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