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三审增加关于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的管理规定
辽宁食品摊贩“出摊”需悬挂登记备案卡
不登记备案 或可罚款200元
《条例(草案)》中规定:“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备案”“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应当记录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址、经营品种、经营地点、经营时段等信息”。食品摊贩需在划定区域和确定的时段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在其摊位明显位置悬挂登记备案卡。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延续手续。
按照《条例(草案)》,未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而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由县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未公示许可证、登记备案卡等信息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摊贩处200元罚款,其他经营者处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备案登记卡。
小作坊禁止加工乳制品、罐头制品
《条例(草案)》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许可证。许可证应当注明名称、负责人、住所、生产加工地址或者经营场所、生产加工范围或者经营项目、产品包装形式、许可证编号以及有效期、投诉举报电话、发证部门等信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许可证有效期均为三年。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具体允许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条例(草案)》明确,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乳制品、罐头制品;用非固态发酵工艺生产的酒类;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烤冷面、拌凉皮、炸串、烧烤……每到夏天,沈阳随处可见这样的小摊,不少市民对这样的“黑暗料理”偏爱有加,但是其原材料的来源、加工过程、卫生条件、经营者的身体健康状况等情况似乎只能忽略,或者靠自我安慰了。
7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草案)》三审稿增加了关于“三小”(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的管理规定,以弥补我省目前针对“三小”方面执法依据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