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陶企抱团升价15%应对高成本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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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4日,湖北省陶瓷工业协会在当阳召开二届二次会长办公(扩大)会议,并向各会员单位印发了《关于会员单位如何度过“寒冬季节”的倡议》称,“自今年7月份以来,全国煤炭价格持续上涨,相比低谷时期的价格来说,每吨普遍暴涨300元。还有政府出台的被说成是‘历史上最严格的限超令’,运价猛增20%-30%,更使得我们陶瓷企业步履维艰。”记者从该份倡议书中看到:在目前生产成本居高不下并呈暴涨的趋势情况下,所有湖北省陶瓷工业协会会员单位在现有产品价格基础上,上调10-15%,以应对综合成本带来的经营压力。同时这次调价一律从11月1日0点开始执行。

  记者在现场看到,出席此次会长会议的除了湖北省陶瓷工业协会会长吴全发、秘书长李文聪及所有副会长单位代表之外,受邀列席会议的还有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副秘书长、华南理工大学教授尹虹博士及当阳市政协副主席、当阳陶瓷产区管委会主任刘跃进、宜都市经信局局长许文忠及本报总编辑毛国中等有关人士。来自当阳、宜都、蕲春、远安、咸宁等地的副会长企业均出席会议并对倡议书的内容表示同意并当场签署生效。此外,该次会议的另一项重大议程、签署《湖北省陶瓷行业自律公约》亦顺利完成。湖北省陶瓷工业协会会长吴全发表示,今年下半年以来,物流、煤炭及原材料上涨幅度之大、速度之快完全出乎意料,创近8年来最高涨幅,这对于陶瓷企业的经营带来了巨大压力和挑战。省工业协会在这样的严峻时刻召开会长办公(扩大)会议,对于听取广大副会长单位的意见和各界嘉宾的建议,是一次难得的机会,而对于提出应对策略、抱团共进又是一个非常好的契机。湖北省陶瓷工业协会秘书处也已经从武汉迁至当阳,是为了深入产区、贴近企业,更好地发挥协会的调研和服务职能。

  会上,尹虹博士深入地介绍了目前国内陶瓷产业发展情况,并对湖北陶瓷企业提出了创品牌、重品质的建议。各与会嘉宾和会员企业代表纷纷就如何优化、执行《关于会员单位如何度过“寒冬季节”的倡议》和《湖北省陶瓷行业自律公约》展开了热烈讨论。会后,与会人员和嘉宾分别参观了凯旋陶瓷、豪山陶瓷、鑫来利陶瓷以及九远科技整线进口薄板生产线建设情况。

  附:《湖北省陶瓷行业自律公约》(节选)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落实国家建筑材料行业发展规划。为实现行业发展壮大,企业之间要密切配合、协调组织配套生产、配套供应。

  第七条: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任何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第八条: 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侵犯消费者或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企业必须加强企业管理,按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不断完善各种体系、产品认证,不合格产品不出厂,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抵制不符合产品质量、环保标准的供货要求。

  第十条:企业要努力发展高新技术、倡导生产、销售环保产品。

  第十一条:企业要自觉尊重并维护知识权。要以合法公平的方法获取科技成果、专利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第十二条:企业要遵守广告法,不做虚假广告、不误导消费、不贬低他人产品、不损害其他企业的声誉。不使用虚假证件。

  第十三条:企业要增强环保意识,不使用有毒有害的原料,生产过程中不污染环境,尽可能利用各种废料,不向市场提供有毒有害、损害消费者健康和损害环境的产品。

  第十四条:企业要遵守市场法规,同时应按规定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企业要维护本行业利益,不做有损本行业形象的事,违犯以上规定的,经协会决定,将受到以下处分:1.警告;2.处罚;3.通报批评;4.媒体公告不诚信企业黑名单。

  第十六条:积极参与多方合作和交流,参与同行业规则的制定并自觉遵守。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七条:湖北省陶瓷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陶瓷行业自律,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八条:协会每年对模范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并在产品创新、质量可靠、供货及时、服务周到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会员进行表彰,并颁发相应证书。

  第十九条: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二十条: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二十一条: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二十二条: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湖北省陶瓷工业协会)视不同情况给予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或取消公约成员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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